商业银行资本金就是指银行投资者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及获取利润而投入的货币资金 和保寧在银行的利润。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在业务发展初创时期以及今后进行业务经营都需要筹集并投 人一定量的资本金,并在以后的业务经营过程中不断地加以补充。因为资本比例的增加,银行的安全性才会随之提高。
所以,各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均为商 业银行的设立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此外,《巴塞尔协议》还规定商业银行的总体资本 充足率要达到8%,其核心资本要达到4%。就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定义,在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被各国金融当局认可的定义,现 行的定义是指银行投资者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及获取利润而投人的货币资金和保留在银行的 利润。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1)购买外汇资本金之出:(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是根据风险权数(权重)计算出来的资产。1994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附件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把金融资产划分为现金、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对公共企业的债权、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同业拆放和居住楼抵押贷款等六大类表内资产,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类,以此来计算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
1、银行业的注册资本从一亿元人民币到十亿元人民币不等。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商业银行资本的相关介绍,对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管理机构要做好监管要求,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银行活动的顺利开展,避免经济上造成亏损等现象,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