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派遣人员进驻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其经营理权的制度。
1.接管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目的
指中央银行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因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是由负债筹得的资金构成的,而负债资金主要是各种存款,包括社会存款、中央银行贷款、同业拆人等款项。存款是银行欠他人的债务,如果银行经营不善,就会减少直至消灭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债权人应当关心自己的财产被使用的情况,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存款人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加之商业银行独立自主经营,外人难以知’晓情况和难以监督。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中央银行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经营情况实行监管,当其经营出现危机时,就子以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