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更新时间:2019-04-18 00: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page]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且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除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税务检查前进行更正或补充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补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担保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担保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进行追缴并处其所担保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或者其他退税事宜。

  第一百五十三条 纳税人以欺骗手段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或者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退税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税收优惠事宜。

  第一百五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page]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了纳税申报或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了核定纳税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 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的加收额度超过所欠税款一倍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 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报告税务机关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调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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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与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要求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予以协助,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所在地税务机关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协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或县以下税务分局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一百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违法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在(合理期限)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代征人未履行委托代征协议,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停止委托代征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第一百六十八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在原违法行为追责期限内,又实施新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原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从实施新的违法行为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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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侵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合法权益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负有提供涉税信息和税收协助义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据本法规定履行提供涉税信息和税收协助义务的,可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履行;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负有提供涉税信息和税收协助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提供涉税信息和税收协助义务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损失的,税务机关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处以所造成税款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承担涉税审计、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或者代为申报的机构提供虚假涉税材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依其虚假材料将造成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涉税审计、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或者代为申报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涉税材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依其重大遗漏将造成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涉税审计、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或者代为申报的机构因其出具的报告、结果、证明或者代为申报材料不实,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材料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page]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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