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9-03-20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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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破产法第35条列举了五种破产欺诈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欺诈的行为例举还不如德国、日本
我国破产法第35条列举了五种破产欺诈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欺诈的行为例举还不如德国、日本、美国的完善。如对商业账簿的虚假记载、虚假陈述、对破产财产的故意强占、私分费用等等,这些行为都应在完善《破产法》时或出台司法解释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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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破产法为2005年修定破产法
破产的法定程序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清算义务人提供相应的证据申请破产,法院经过实际审查后认为确实符合破产条件的宣告破产。之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法和破产法解释给我找一下
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认定为具备破产条件。
2、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也已经届满以及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可以认定为缺乏清偿能力。
3、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企业破产法与破产法试行比较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