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问题咨询
更新时间:2015-01-08 19:33:33
问题描述:
破产法问题咨询
你好!根据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条款“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请解释:
一、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企业的重整时间是否最长不超过9个月?
二、重整期间是不是只是给重整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还是必须在重整期间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超过9个月后是否自动当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流程?
请予以解释,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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