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问题咨询
更新时间:2011-02-22 22:31:19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0年4月8日进公司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从入职上班到现在快十一个月时间,公司一直未给转正,工资一直是试用期的工资,始终未买社保。几次向领导反映转正和补发工资的事情。领导口头上答复会转正会补上工资,事实是无动于衷。现在想辞职走人,领导说之前的工资不会补发,原因是我是试用期。找行政部的了解为什么过了试用期还没补发工资,行政的回复“现在主要原因是你没有转正所以没有拿到转正工资,不管你工作多少时间,一般规定6个月转正,但可以以条件不合格作为原因延长转正时间(试用期六个月以上)”请问延长试用期时间是合法的吗?实际情况不是我工作能力不行,公司既不通知我转岗,也不通知解除合同,不转正,不补发工资。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个情况就是合同上面有个初始工资和试用工资填的是一样的(少于面谈的工资),但是入职表上面写的是当初面谈的工资,一个试用工资,一个转正工资。实际拿到的一直是面谈的试用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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