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撤回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19-03-20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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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已为社会诟
【摘要】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已为社会诟病。究其原因,一是企业破产牵涉面广,安置职工既是企业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企业重整,是生产经营和市场规律问题。债权追索和债务清偿是利益均衡难题;二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结案方式单一,一旦裁定进入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李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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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撤回申请格式
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但债务人申请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破产申请应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受理破产后申请撤回破产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具体有以下情况: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 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