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利用银行出具的小额真汇票变造成大额的假的承兑汇票,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的韩某因此收到了法律的惩罚。
韩某来自山东省章丘市,2014年3月,韩某从他人手中获取一张出票金额为人民币84万元的承兑汇票。其在明知该张银行承兑汇票为变造假票的情况下,仍然持该票从山东省来到宁夏,以其单位急需现金为由将该票交给不知情的马某进行贴现,并得款80.89万元占为己有。马某又以81.31万元将该票贴现给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后该票经多次转手至陕西省神木县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时,该运销公司委托银行进行托收时被告知该汇票为变造汇票,便将该票退回宁夏某化工有限公司,化工有限公司随即报警。经警方查明,该变造汇票真实金额为1万元。
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变造票面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票据诈骗罪,但考虑韩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部案情,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