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目标企业的经营范围
更新时间:2019-02-24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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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目前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仍有限制性的规定,因而外资在并购中国国有企业及中国国有企业在准备引进外资进行改组时,应对有关限制性规定加以关注。其中一个比较突出同时又不太容易引起注意的问题是对目标企业经营范围的审查。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了鼓励外
由于目前中国法律对于
外商投资仍有限制性的规定,因而外资在并购中国
国有企业及中国国有企业在准备引进外资进行改组时,应对有关限制性规定加以关注。其中一个比较突出同时又不太容易引起注意的问题是对目标企业
经营范围的审查。
我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类和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类两种,并规定有些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因而在
外资并购时有必要弄清楚目标企业经营范围当中有无限制外商投资或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的情形。例如,在笔者所操作的一个外资并购项目中,某跨国企业要并购一家酿酒厂,该酿酒厂的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和销售黄酒的业务,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黄酒生产属限制外商投资类产业,而该并购项目完成后,该酿酒厂将由国内企业变成外资控股企业。发生这种情况时,收购方和目标企业应与审批机关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取得必要的审批文件或修改并购方案,以利并购的顺利进行。以上仅是对外资并购实践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随着我国外资并购业务的进一步放开及外商投资政策地不断变动,关于外资并购的立法也会越来越完善,其操作性也必将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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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上市公司
从并购企业的行为来划分,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善意并购主要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互相配合,制定并购协议。敌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秘密收购目标企业股票等,最后使目标企业不得不接受出售条件,从而实现控制权的转移。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分析
外资并购的两种方式:
一、“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