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林先生认为自己所入股的某农业公司的权益,被该公司监事郑先生等人及某电器设备公司侵犯。他未经过公司最高决策机关同意,以个人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电器设备公司还款给农业公司。林先生是一家农业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但不掌握公司公章。郑先生是该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去年,林先生发现“郑先生等人有损害农业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就以个人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器设备公司立即返还农业公司11.9万元,郑先生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中院终审,认定林先生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释义】
1、本条是对股东自行起诉要维护公司权益的规定。
【律师分析】
1、案情分析
本案中,林先生虽系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但并不持有公司的公章。鉴于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载明的郑先生等人所持股份比例总和达55%,以及他们在本案中的被告地位,公司股东会这一公司最高决策机关就公司是否起诉的事项进行决议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林先生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身份也随时可被股东会决议撤销。因此,为避免讼累,有效保护农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林先生有权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功能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救济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计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
3、先后需有序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书面拒绝后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4、资格有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无限制。凡是无过错的股东,不管其在公司中的股份的大小,都允许其行使代表讼诉提起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最多不超过50人,人数不多,且股东之间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有限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纯粹是资合性质,有些小股东同时又是其他公司的大股东,其有可能借代表讼诉之机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公司的名誉,所以要对其作为原告的资格作出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