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团"旅游涉不正当竞争 导游回扣性质有争议

更新时间:2015-05-17 21: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段云南导游“数落”旅客不消费的视频引起公众对低价旅游团的关注,参加最低只有1元的低价旅游团是不是必须要积极消费?这样的低价旅游团和导游的赢利模式是否合法?

  1元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在我国并不是完全禁止的,但有几个前提:首先,旅游者和旅行社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订立书面合同。众所周知,民法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而诚实信用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选择去某购物场所或参加某付费项目是旅游者明知且自愿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同时,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制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行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即使双方已经就购物场所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旅行社亦不能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此次事件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是否签订了“成人仅为1元”的合同虽尚未得到明确回应,但无论是从事件当事人的反应还是事后的处理措施,都不难推测出其低价程度。而关于低价的认定,只要旅行社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的,均应认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游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曾经大行其道的 “零团费”旅游团,但近期“1元团”现象又悄悄复苏,本质上并无不同,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旅游业的乱象,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类似的“低价团”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旅行社不能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而本次事件正是因为游客购物少导致旅行社收入、导游报酬减少而发生,从中我们不难看到回扣的影子。

  导游回扣性质有争议

  在旅游活动中,导游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仅用体力与智力直接提供公众服务,成为陪伴旅行的“大管家”,还需具备较高的应变能力,以及时应对突发状况,因此其服务态度及技能直接影响到整个旅游体验的品质。导游执业时,一般独立完成相关工作,旅行社鞭长莫及,很难进行有效控制,因而对导游实行执业许可就显得非常必要。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导游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出团补助津贴、小费,而基本工资只有几百元,出团补助津贴和小费也少得可怜。一方面,导游入口门槛低、缺少出口,致使符合导游标准的人员过多,旅行社就更愿意聘用临时导游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例如“零团费”等现象,进一步导致旅行社低水平运作,激励机制不到位,从而导致导游工作量上升但工作积极性却无法同步提升。在这一背景下,收取回扣现象就显得并不那么突兀了。

  关于回扣的性质问题,在学术界略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回扣实质上是佣金,实质合法,但形式不合法,只需改革相应机制;有的则认为回扣用心恶劣,属于欺诈行为。较为合适的认定是,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导游利用其有利地位带领游客至指定场所进行购物,甚至强迫购物,存在与第三方共谋欺诈的故意,但是否构成欺诈,要根据原因力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所谓原因力原则,即造成欺诈这种非正常状态的原因有很多种,是否是因导游的原因而导致了这一结果,或者导游这一原因在造成某一后果的各种原因力中所占比重较大。

  “回扣等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认定方法是,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其中,诱导是欺骗的手段和方式之一;欺骗包括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强迫是违背他人真实意愿,通过施压使对方服从;变相强迫,虽然不是直接施压使之服从,但实质上让对方没有别的选择,不得不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选择,本质上仍旧是强迫。

  加强对导游的劳动保护

  导游执业资格许可制度,要求导游在通过相关考试后,还应取得导游证。而导游证的取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旅行社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具体由劳动合同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合法收入组成,但应该坚决杜绝旅行社以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其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与此同时,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是通过在专门的导游服务组织注册来获得导游证。受淡季旺季的影响,不可能所有的导游都能够与旅行社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这种临时接受旅行社的委派、获得导游服务费用的,与旅行社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考虑到现实中该类导游劳动保障不足的问题,法律做出了针对性规定,明确旅行社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

  在此次事件中,导游哭诉其无底薪、无保障是整个行业问题的一种集中体现。针对这一现象,首先应当严格导游资质准入制度。通过合理机制考量申请者的综合能力而非仅设一项专业考试,才能保证进入导游行业人员的素质,那么这些导游因其素质优良、数量较少,就能成为旅行社的“香饽饽”。

  此外,应加强对导游的劳动保护。对于有劳动关系的导游,应当设置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对于社会导游,劳动保障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推出当地导游服务费用的指导性标准,以供旅行社参照执行。

  同时,旅行社应响应政府规划,在全面细致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设计最优的旅游商品,创新旅游购物理念,这才是旅游业、旅行社发展的内在动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业竞争混乱的情况。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3731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你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们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根本上都有利于维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前者是为了鼓励竞争,后者是为了防
少量利润低价销售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吗
你好,只有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才是不正当竞争。相反地,厂商这种要求属于价格联盟,反而是违反《价格法》14条的垄断违法行为。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未成年儿童在网易我的世界游戏中充值,可以申请退款吗?
1、未成年小孩玩游戏充值,可以要求全额退款,但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是未成年小孩充值的。2、未成年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要求退回的。可以拨打未成年人
填写合同后,上班十几天,无缘无故被公司解雇,能否赔偿
无故被辞退怎么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
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
去年住院办了特殊们诊,今年住院需交门槛费吗,办的肌酐高的特殊门诊
对于特殊门诊后的住院门槛费问题,常见处理方式包括:1)查询当地医保政策,了解特殊门诊与住院费用的关联;2)咨询医院财务部门,了解具体收费标准和规定;3)若有疑问
013乡道有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吗?
在不同情况下,对于013乡道是否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首先,应查看道路两侧的交通标志,了解道路使用规定。其次,若无明确标志,可查询当地交通规划或
未满18周岁跟满18周岁的女孩子睡觉过72小时以后报警犯法吗
可能违法,需视情况而定。如女孩未满16周岁且非自愿,构成强奸罪;如女孩已满16周岁且自愿,则不构成犯罪。如涉及违法行为,请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有人在非法电鱼
你好,可否说下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