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其中主要负责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层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在执行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保持警惕,如果你有任何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或遭遇,欢迎随时在找法网上提问,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