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应当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2以上。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表决通过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以上就是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未通过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