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一名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去年年底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邀请,于12月24日至29日列席了常委会第25次会议。我之所以被邀请列席常委会,在接到邀请时就被告知,本次会议将要审议的法律草案中的政府采购法, 我是议案的领衔人之一。希望我能重点做好发言的准备。
说实话,虽然我也曾荣幸地列席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但能够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我还是很激动。因为在我的印象里,由上海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我是第二位。而我只是新民晚报的一名普通记者,我能被邀请列席常委会,一方面体现人大的立法工作加快了民主化的进程,同时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在行使人大代表职责方面是肯定的。我能不高兴吗!
我酝酿提交政府采购法议案是在1999年3月召开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之前,我这样一个并非从事经济工作的代表能提出这份议案,有些同志表示惊讶,而我确实也是因为看了电视台报道的有关深圳正在推行和香港政府已经实行多年的政府采购的一组报道后受到启发。我对这一新闻报道最感兴趣的是两点:1.那些推行政府采购的地方,每年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资金。这是完全可以相信的。因为就一般而言,购买的量愈大,供应商给的折扣也大,由于是通过政府采购,这折扣是公开的,而非暗箱操作,因此,进不了个人口袋,政府采购的成本就可以下降;2.正因为政府采购由集体操作,采购中的折扣进不了个人口袋,相对而言,能够遏制采购中的腐败行为。于是我决定提交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议案,希望能以法律的形式在全国推广。当然,我之所以会对"政府采购"如此敏感,并产生要立法的冲动,应该说是事出必然。因为长期以来,听到不少群众对于从事采购的人员的许多非议,说采购拿回扣几乎是公开的秘密。采购养肥了这帮人,因为小到针头鸡角、大到空调电脑都有回扣,大宗物品的回扣是很可观的。
我接到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邀请,知道政府采购法立法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当然很高兴。但要我审议此法并发言,我是有压力的。由于我非法律工作者.当初起草这份议案,严格说起来,只是一个动议,很粗糙。而且想法也很单纯,无非是为了节省政府开支,消除采购中的受贿索贿问题。而将要审议的政府采购法(草案)已经是第六稿,可见已经经过反复修改。按照人大立法惯例,修改过程中听取的大多是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在经济领域工作的领导部门的意见,还会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一定比较完善。但在通读了"草案"第六稿后,我发现至少跟我的初衷尚有距离,有些条款还是包容了部门的利益,我决定抽时间调查。很感谢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邹主任和文新联合报业集团物业公司副总经理梅向群等同志的支持,他们让我大致了解在讨论(草案)过程中,有关部门以及专家争论的焦点和目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弊端。1、谁是采购主体、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是让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还是让非盈利为目的的专业部门作采购主体;究竟法出来后,由谁去推进、实施、监督、处罚。管理和运作机构是否应该分开? 2、集中采购的范围是大一些,还是小一些?3、净化采购市场的问题。我结合自己平时的积累,归纳被访问者的意见后,我对自己要在常委会上发言不再怯场。
我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叶叔华院士同机到达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待处来人,把我们接到办公厅会议中心。参加会议的分成6个组,我在第三组。跟我同在一个组的常委委员,有不少赫赫有名的大人物。如副委员长曹志、成思危,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原海南省省长阮崇武,民盟中央副主席冯之骏等等。列席会议的,除了我之外,都是各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常委会是充分发扬民主的。不管你有什么意见都可以发表。在审议政府采购法草案时,我从我们组常委委员们的发言中获得一个强烈的印象--他们支持制定该法,却又不放心。因为他们担心一旦"政府采购"成为法律,可能会导致采购的高度集权。任何事情,如果只有少数人可以说了算,很容易为权钱交易开绿灯。他们不放心,而且不放心的对象已经从掌权的政府官员延伸至专家学者,包括一切有决定处置权的人们。有一位委员说,现在的人本事大得很,耳朵伸得很长,可以很快知道参加招投标的专家的名字,并将他们一一收买……因此,他们不支持由政府某个部门主管政府采购,特别强调要制约采购中介的权限,认为应该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还是少一些为好,总之,他们担心政府采购若搞得不好,会导致小腐败变成大腐败。
我认为常委委员们的担忧不无道理,但出台政府采购法势在必行。我在发言中,表达了以下观点,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宜大不宜小,特别是动用国家财政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型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为了净化采购市场,应该制订相对严密的监督细则,以防患于未然。我说,想制约权钱交易,关键要摈弃人治,严格法治。治理的核心是,监管部门和采购中心要分开,主管部门不能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包揽一切。建立一套有财政、审计、纪律检查共同参与的操作性很强的管理与监督体制。同时,参与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要建立登记制度。建立招投标专家库、供应商信用制度。没有信用和在采购经营活动中有犯纪、犯规,甚至犯罪行为的,要列入黑名单。一旦列入黑名单,就自然取消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并在指定媒体公诸于众,便于供应商、群众监督。假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采购机制和体制,那么,常委会就可以变担心为放心了。
令我惊讶的是,我在常委会分组会上的发言,第二天就几乎一字不落地刊登在简报上。我再一次感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们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重视以及它的民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