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7-01-12 14: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的一种使用制度。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农民的愿望,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归其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给本组织的社员、农户、专业队(组),承包经营者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国家政策和本组织章程所允许的处分权,独立行使经营自主权,并按双方协议规定上缴承包金,上缴国家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及其他义务,集体组织根据生产需要和实际可能,提供各种服务,进行必要的管理协调。

承包

  1、什么是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2、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3、土地承包期限有何具体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指的是具体承包期限还是承包制度?

  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不能理解为是承包制度30年不变。对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4、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家庭承包的发包方的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家庭承包的发包方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某户全家户口迁至外地,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承包地,原居住地发包方能否收回其在本村的承包地?

  农户迁至外地,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可以视为自动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原居住地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在本村的承包地。

  6、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能作为遗产处理吗?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某一个人,故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某个人的个人财产。当该农户家庭成员很不幸全部死亡后,该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该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其承包的土地由所在的集体组织收回,该农户的非家庭成员无权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7、夫妻离婚分户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否分户?

  可以分户,但需先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变更后,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四条规定:“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8、征收某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补偿给该农户,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分配、平均调地?

  国家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不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分配。依法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可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二是国家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调地是违法土地承包法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9、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农户参与分地人口死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新增人口需排队等候分地,是否合法?

  一是农户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有增有减,参与分地的家庭成员死亡后,有新增人口的,不能视为该户消亡。发包方不能收回该户的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内,法律规定不得收回农户承包地。已收回的,应返还给承包农户。

  10、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干部将集体荒地写入某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县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他村民要求变更,如何处理?

  村干部将集体荒地写入农户家庭承包合同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是该农户未承包集体的荒地,村干部误将荒地写入他的家庭承包合同中,应当通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变更承包合同,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发包方应当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予以返还。

  二是该农户依法承包了荒地,村干部为了省事,把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与荒地一并写入家庭承包合同,并向其发放了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将农户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地写入其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通过协商变更原家庭承包合同,核减荒地面积部分,并签订其他方式荒地承包合同。在变更家庭承包合同和签订荒地承包合同后,依法变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申办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1、2005年农户弃地外出,承包地被本村民小组其他农户平分,现返乡要地, 如何处理?

  一是对于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予以保护。二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弃耕撂荒土地的,发包方不能强制收回,已收回的,应予返还。三是对于被违法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已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返还农户承包地时,应考虑现实情况,妥善处理。如已开展规模经营等不宜返还原承包地的,可由发包方与农户协商解决。

  12、农户将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转让后,该土地被征收,受让方能享受哪些补偿?

  一是依法确认农户转让承包地行为有效。流转双方农户依法签订转让合同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法转让的土地被征收后,获得征地补偿权利。转让双方均可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归的补偿费。二是如果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户,受让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部分。因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归的补偿费。

  13、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并获得补偿,现以当时补偿标准过低为由要求补地,如何处理?

  征收集体土地是国家行为,对集体土地和被征地农户的补偿标准由法律统一规定。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获得补偿的农户,国家提高标准后,不应重复补偿,农户也不能以当时补偿过低为由,向集体经济组织索取土地作为补偿。如果农户承包地被征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通过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

  (综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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