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原宅基地被征收后,变为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而村民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对于原有宅基地来说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仍然有效。宅基证以外的土地,应当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重新办理土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征收需要如下手续:
1.预征告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
2.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调查。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5.征地的审核、报批。找法网提醒您,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厅审核。
6.征地公告。
7.两公告后告知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