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更新时间:2012-12-11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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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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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不给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你好,不需要带居住证,提供经常居住地证明就可以
您好,这个最好先去报警处理
刘江律师
刘江律师
9分钟前
下班时间属于个人休息时间,公司一般无权强制要求员工随时接听工作电话,以此罚款不合法。你可先与公司沟通
刘江律师
刘江律师
10分钟前
我们律所没有叫张鑫枝的律师。你的法律问题是什么,我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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