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更新时间:2012-12-11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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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无特别限定。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特殊主体。(2)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作价出资
(1)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无特别限定。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特殊主体。
(2)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作价出资或人股)、租赁或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据此用地者原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者也可依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内容的差异性。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因不同方式而取得,而取得方式之不同将导致权利内容具有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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