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
更新时间:2012-12-1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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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
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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