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山林?
更新时间:2012-12-12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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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保护承包关系的稳定,提高农民在林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如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
为保护承包关系的稳定,提高农民在林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如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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