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权力主体和法律程序
更新时间:2019-07-28 12: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享有审批权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一定
经济补偿的行为。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享有审批权的只有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享有审批权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收非农用地的,可以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征收农用地的,应该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办理征地审批(国务院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土地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