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 、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
2、双方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者为事业单位的);
3、双方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
4、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双方法人代表证,复印件1份;
6、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双方经办人委托书,原件1份;
8、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11、双方申请报告,原件1份(须申报说明土地转让价);
1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1份(须明确转让地价);
13、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
14、地上建成房产转让的,须提供房产证或商品房预售证明,复印件1份;
15、由转让方出具的工程进度说明,原件1份(须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16、已进行竣工测量的须提供竣工测量成果,复印件1份;
17、已竣工验收,备案的须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备案表、复印件1份;
18、规划路网图,原件1份;
19、转让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
20、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证明,原件1份;
21、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复印件1份(原邕宁县范围土地);
22、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交纳票据,复印件1份(原邕宁县范围土地)。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审批程序:
受理→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制作《国有土地使用证》→主管领导审核→窗口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