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层次性

更新时间:2014-10-2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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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今社会,城市化在不断加快,总体规划在不断调整,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在不断增加,如果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不分层次,不分对象,一律允许其保留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办理变更登记,则对整个社会综合协调发...

  当今社会,城市化在不断加快,总体规划在不断调整,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在不断增加,如果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不分层次,不分对象,一律允许其保留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办理变更登记,则对整个社会综合协调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由于法律永远滞后于实际生活,特别是在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在如何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上,确有一个政府引导问题。

  在集体建设用地转让中,可以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而应当鼓励征为国有后再办理变更登记的大约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转让;二是所有在农村的宅基地转让(房屋连带土地)给城市居民的。处于现代社会中的政府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现象,任何一级政府都不可能坐等国家出台法规后才开始着手管理某件事物,这就要求处理问题必须要有前瞻性、主动性,这是政府和法院的根本区别!我认为,最近温州市土地局出台的《温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其政府主导型的大方向非常明确,也是符合城市化总体要求的,对各类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行为及政府应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均考虑得较为周详,如能按此运作,政府将掌握主动权,行为也较规范。那种将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简单地套用国务院第55号令的规定进行办理的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易造成政府与民争利的假象,而且,政府将因小失大,给今后为公益事业征地带来一定程度的后患。当然,《温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也非十全十美,其中的某些措词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该《办法》中规定,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办理转让手续时,其土地一律先由市、县政府统一征为国有,再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我认为,一律征为国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二是偏离了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的本来含义。但政府在具体操作中可采取鼓励方式要求征为国有。

  总之,各类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目前各地只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自行试点。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有赖于国务院出台正式的配套法规后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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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如何转让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1. 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2.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3. 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4.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规转让将承担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转让
法律分析: 1.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是多久?
国内各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的时间规定如下: 1. 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耕地5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2.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50年。 3. 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70年。 4. 公益用地(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使用权转让期限为50年。 5. 商业、娱乐旅游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40年。 6. 其他用地、综合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50年。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