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警惕二手房交易“三假”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日前,一些地方的“二手房”成交又开始活跃。与此同时,“二手房”买卖陷阱也时有出现,购房者屡屡上当。对此,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法律界人士关于二手房买卖安全的提醒,希望购房者在出手前细加考量,谨慎出手。总的来说,目前“二手房”交易存在“三假”现象,买家购

      日前,一些地方的“二手房”成交又开始活跃。与此同时,“二手房”买卖陷阱也时有出现,购房者屡屡上当。对此,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法律界人士关于二手房买卖安全的提醒,希望购房者在出手前细加考量,谨慎出手。总的来说,目前“二手房”交易存在“三假”现象,买家购房二手房时应当警惕,谨防自身权益遭受侵犯。

      其实,“二手房”交易的有些骗局并不新鲜,甚至是老俗套,归结起来就是一个“假”字。具体来说,“三假”表现为以下特征:

      第一“假”:假房产证。有律师表示,一些购房者对“二手房”卖家拿出的房产证没有一丝怀疑,结果掉进“假房证”的陷阱,造成“钱房两空”,而且,现在一些假房产证做得非常逼真,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分辨出真假。

      针对上述现象,律师建议,消费者在选购“二手房”时一定要查证,但是单独查验“二手房”卖家手里的房产证并不能保证“二手房”交易的安全,最好的方法是,在查验了房产证之后,再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档,先查看该房屋是否有《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中的内容与卖家出具的内容有没有出入,这样可以最大限度避免购买的房屋存在产权争议。您知道怎么辨别房产证的真假吗?您知道如何查选房屋的产权吗?

      第二“假”:假户主。“二手房”交易中,经常出现房产证上的名字与卖房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因此购房者交出了定金并与卖房人签订了合同,如果买卖生变,追讨定金也是费时费力的事情。另外,也有骗子伪造户主身份,然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购房者信任,将本不属于自己的房子卖掉,拿到购房款之后跑掉。律师指出,购房者要认真审查“二手房”转让人的主体资格,确定房屋转让人是否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如果转让人不是房屋产权人,应查验相关委托手续(一般应为公证委托书),如果是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还要查看该中介机构是否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和年检手续,是否正规。

      第三“假”:假消息。一般来说,“二手房”吸引人的地方除了位置好之外,还有就是“学区”好,不少购房者为了给子女更好的教育,选择购买“学区房”。律师提醒,眼下,部分“二手房”卖家抓住购房者的这一心理,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甚至是伪造这些信息。

      此外,还有一类信息很重要,那就是房屋需缴纳的水电费、物业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如果不小心买到一个“负债累累”的“二手房”,那么购房者就要先补齐相关费用,如果找不到“二手房”卖家补交费用,就得自己承担这些损失。

      法律人士就此建议,“二手房”交易签订合同前,购房者一定要认真审查各类“软”信息和“硬”信息,避免既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卷入诉讼的风险和麻烦。

      二手房交易的注意事项

      在二手房交易火爆的情况下,须注意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因房屋产权不明、协议存在缺陷等引起的纠纷和风险。

      一是选择具有合法权属证件的二手房。买房人要选择有房地产权证(或公产租赁合同)的房产并实地查看,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证件的真实性及房产权利是否存在抵押、涉讼等限制转移事项。特别须注意,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不能买卖;只有购房合同和发票未办产权证的期房不要购买。

      二是卖房人须具有房产处置权。买房人要仔细查验卖房人与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有无所有权人经公证的授权;有无其他共有权人,是否取得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等。

      三是房产买卖协议应严谨规范。买卖双方要对房产基本情况、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房屋交验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以贷款方式购房的,协议签订前,买房人应先到银行进行咨询,避免因贷款问题影响协议履行。

      四是慎重选择房款支付方式。购房款应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

      五是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单方违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六是做好房屋交验。房产过户后,买卖双方要及时对房屋接收前的物业、暖气、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费等进行清理和结算。

      小编还提醒购房者,为保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尽量减少交易纠纷,凡是打算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出售和购买房屋的,应选择规范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

      二手房交易纠纷处置指南

      房价涨落实属市场的一种常态,但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却出现不少买卖纠纷。究其原因,缘于买卖双方对于房价的“镏铢必较”而置法律和诚信予不顾。法律界人士根据办案实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以及市高院司法文件,提出具体分析意见,供上下家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参考。

      二手房买卖已成为房产市场最火爆的一种交易类型。编辑对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反悔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提供法律对策,以提倡和谐购房。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反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律师观点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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