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施工方):
甲、乙双方就 工程质量保证金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就 项目,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共计 元存入甲方账户,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2.乙方交存的上述质量保证金甲方保证只能用于工程质保期内的工程维修及工程质保期满后返还乙方,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3.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如乙方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但甲方委托的单位进行维修后的工程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4.工程质保期满后3日内,甲方应将已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扣除合理支付(如有)部分后的余额返还乙方。
5.甲方挪用该质量保证金、管理质量保证金不当,或逾期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存在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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