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楼房倒塌 折射出什么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12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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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建楼房倒塌了,不仅仅是质量监管漏洞的问题。对于其建筑质量的保证仅仅是表面的现象,在深层次上,隐含其中的乃是层层分包的制度以及提前预售的制度。

  4月29日早上8点左右,广西南宁市五一路今朝大厦对面的伟康市场内,一栋在建的8层楼房发生倒塌。至记者发稿时,无人员伤亡报告。附近多名知情人士向记者反映,倒塌房屋此前以“出租房”名义对外“出租”20年的住房使用权。(4月29日 中新网)

  同一天中,山西省忻州市108国道和平路转盘向北约300米处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5死1伤。广西南宁是在建楼房倒塌,山西忻州是在建工程坍塌。两起安全事故都属于在建工程,尽管楼房建设属于商业建设,在建工程属于市政建设,在安全防范和安全质量的监管上应该没有区别,都应该同等对待。对于负责监督和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局首先应该问责,在建楼房倒塌的原因何在?除了商业利益的驱动,更有无限赶工期的促使,而更深刻的漏洞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层层分包的监管不到位。

  本人曾经参加过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评审会议,在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上,校方的代表与施工单位、建筑公司、监理公司等多个公司存在着负责的矛盾。一般来说,建筑公司在承包完之外分包给施工单位,更有甚者,施工单位再分包给个人那些有包工头负责的人们去施工,最后监理签字表示通过。在这个过程中,校方对于质量如何,往往需要邀请第三方鉴定,而这个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又被建筑公司买通,这样在“合谋”的条件下,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只是时间的问题。假如不理清这样的关系,往往还会出现“楼倒倒”事件。

  南宁的倒塌楼房还曾打出出租20年的广告,在未建成就出售的售楼机制下,往往受伤的总是消费者。上海的“楼倒倒”事件之后,购买了该房子的消费者还要继续还银行的贷款,而此刻,也存在着开发商携款潜逃的事件。

  试想,如果层层分包是不存在的,或者对于层层分包是监管到位的,那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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