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质量安全管理细化

更新时间:2012-12-12 00: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

  上海建筑市场本身暴露出的问题引发各界关注。记者昨日获悉,今后,上海的建设单位将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重要责任,同时,初次进入上海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都需接受相关教育培训。

  正在举行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审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跨越式发展的上海城市建设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据了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需要补充、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另外,建筑市场本身暴露出来的问题,诸如,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现场混乱、施工作业人员无资格、安全措施和监督责任虚置、随意压缩工期、违反操作规程、监管不到位等,亟需通过创新制度设计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经费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单独列支。同时,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还加强了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提高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据此,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对建设工程本体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设施实施监测;监测单位应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及时报警,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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