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7月20日,某国有企业向A市政府请求对其一划拔土地进行出让,经批准后,便与A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委托出让手续,经评估等手续,A市国土资源局便将上述土地进行了公开挂牌出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功竞得该地块,当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A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相应地价款后,A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建设用地颁证的登记手续,A市人民政府核发了A国有[2008]第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实际取得该建设用地。原来,国有企业并未按照A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交出建设用地,国有企业与某物流公司就该土地签订了长期的承包经营合同,国有企业认为,虽然2006年7月20日向A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报告》中载明了“国有公司与物流公司经协商一致同意,在办理出让手续时,解除长期承包经营合同和相应公证书”的承诺,但由于A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此建设用地进行出让竞标时未通知其参加,故认为无效,承包合同未解除,也无法交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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