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5-29 19: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发[2005]109号发布日期:2005-5-19执行日期:2005-5-19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拟订的《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宁政发[2005]109号

发布日期:2005-5-19

执行日期:2005-5-1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拟订的《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闲置土地进行清查处置,具体意见如下:

  一、闲置土地清查范围

  本次清查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对被认定的闲置土地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土地闲置认定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如土地使用者没有能力继续开发可申请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但必须在土地闲置满二年前与市、县土地储备中心达成收购协议。

  (二)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土地闲置认定满二年以上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地块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自认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到期之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经市县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一)申报。市政府发布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清理公告,凡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如实申报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时间、原因等有关资料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报送闲置土地拟具体处置的方案。

  (二)核查。公告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闲置土地状况进行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查漏补缺。清查期间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三)确定处置方式。根据每宗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方式。

  (四)处置。按相关方式进行处置。

  对依法需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1、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3、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公告,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由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6、注销登记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履行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等手续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四、有关政策

  1、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收购价款为该地块取得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2、闲置土地未作处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用地申请,或参加土地"招拍挂"竞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市、县政府已批准出让方案,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满一年的用地,原出让方案作废,规划部门注销红线,项目立项部门注销项目批文,已建成的项目按违法用地查处,属于补办出让手续的,按规定重新评估土地出让金、重新报批。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后,新批准用地发生的闲置,将依法从严处理。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国土、建委、规划、房产、发改委、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清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清查处置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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