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这些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
1.其中,青苗补助费是给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的补偿;
2.而安置补助费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支付,可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或者被安置人员个人。
在实践中,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
因此会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一部分后将其余部分分配给村民。
被征收方不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
青苗补助费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差异,包括对不同作物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等。
1.对于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
2.对于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4倍补偿;
3.对于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一定比例补偿;
4.对于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等,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或实际造林投资的两倍补偿;
5.对于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
6.此外,如果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管道等设施,只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征用土地。
县级以上的政府有权征收土地。
1.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3.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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