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给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一)根据工期延误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计算,LD=0.15C/T。(LD,每个工作日的违约赔偿金;C,原始合同规定的总金额;T,原始合同规定的项目完工时间。)不过这种计算方式是根据工程项目的总成本来计算的,不按照业主实际遭受的逾期损失金额计算。
(二)若合同中并未对工期延误赔偿金数额有明确约定,建议找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让其代为计算。进度、质量、造价之间可进行转换计算。
工程工期延误处罚是双方当事人事前通过协商决定的,具体的处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以及查询具体的违约条款。
工程工期延误赔偿金属于工期延误的一种处罚方式,我国法律规定,若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可自行决定往下减裁。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一)对业主造成的危害:因工程延误,业主无法及时交付使用、投入生产,则将无法按照计划实现投资效果,从而失去了盈利的机会,市场利润的损失不可小觑。
(二)对承包商造成的危害:因工期延误,承包商的工程成本将会增加,而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信誉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合同中所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的处罚。(即工期延误处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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