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恶意欺诈 将受重罚“买一赔一”
更新时间:2019-05-29 06: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恶意违约欺诈开发商将付出沉重代价,解释第8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恶意违约欺诈开发商将付出沉重代价,解释第8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买房户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