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原承租人的配偶;
原承租人的子女;
原承租人的父母;
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结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在承租房处生活了1年以上而且存在居住困难的人,在原来的承租人要变更租赁关系时认定的,以上就是关于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的相关问题回答,希望对您产生了一定的帮助,如果还有这方面的疑惑,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