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5-05-1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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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为购买方的刘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张先生的利益,且在对张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仍然与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故宋女士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问:张先生与宋女士于2004年1月1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08年5月6日购买了一处房屋,该处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张先生与宋女士共同所有。2013年6月15日,宋女士因夫妻关系不和,在丈夫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房产中介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出具“该房屋售出后如夫妻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担,与刘女士无关”的书面声明。一周后,宋女士获得了售房款。现宋女士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涉案房屋为张先生与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对于该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项应使张先生知晓并取得张先生的同意。作为购买方的刘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张先生的利益,且在对张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仍然与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故宋女士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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