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签订以后,办理权属登记有无时效的限制?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时效有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之分。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请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时效有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之分。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如果超过了这一期间,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不是说这一权利在实体上不存在了,而是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来保护这一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也规定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以后,双方产生的是一种债权。及时地申请权属登记,使这一权利由债权上升为物权,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房产权利。如果迁延日久,卖方一旦反悔而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才有可能涉及时效问题。

我国大陆的立法没有占有时效的规定(占有时效是指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就可以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房产权属登记中不存在时效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有占有时效的规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而其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因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登记规则》对以时效取得的房地产权利也有相关的规定],只要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房屋登记办法》并不强制当事人申请,在办法中只规定了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期限,而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的时限,不再存在逾期申请的问题(还允许申请人在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撤回登记的申请。这些规定给了当事人以更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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