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公多年前因做生意欠别人很多钱。九八年,他和妻子因感情不合离了婚。我与丈夫与九九年认识并结婚,前年生育一子。现在,我丈夫的姨妈把她的一处房产赠给我儿子,由我丈夫(也就是监护人)暂时保管。听说,我公公的几个债务案件都在执行中,请问,这处房产将来会做为他爷爷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吗?
【解答】
父母的债务由子女来偿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几种情形除外:
(1)《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果父母的债务属于后项的情形,子女还是有责任来偿还的。
(2)《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你儿子所得的房产属赠与财产,归自己所有,不会作为你公公的财产来强制执行。爷爷的债务最多可能由儿子偿还,不可能延续到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