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办产权证,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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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2年8月,王某与河南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位于南阳路上一套价值20多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210天内,将有关办理产权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被告按房价的1%支付违约金。2002年12月10日,被告将房屋
2002年8月,王某与河南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位于南阳路上一套价值20多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210天内,将有关办理产权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被告按房价的1%支付违约金。2002年12月10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可到了去年底,房产证还是不见踪影,一怒之下,王某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对房产证由谁办理进行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只有协助办理房产证和提供必要证明的义务,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经尽到了“附随义务”,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购房者王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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