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已破产,房屋没有竣工验收手续,买房群众要办权属登记,是否可以?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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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建设部于2000年9月18日发出的《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初始登记的必收要件,包括了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一方面可借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使用安全上的考
在建设部于2000年9月18日发出的《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初始登记的必收要件,包括了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一方面可借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使用安全上的考虑。
开发商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当然也无法申请初始登记。如果登记机关完全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来对待,既不能为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也不能为买方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开发商虽然破产,但在清算前还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后再凭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办理权属登记。然而,在全社会法制意识还较为淡薄的情况下,许多购房者不一定愿意采用这一方法,更多的是选择到政府机关上访。由于这类问题涉及一大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出于我国政府的性质,政府一般会要求登记机关来解决。可能也是出于这一考虑,在建设部以建住房[2002]251号文发布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中的第6条规定了:“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遗留问题,采取公示等有效手段,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督促责任人完善有关手续”,将妥善处理这类问题作为衡量登记机关管理水平的一项标准。
南京市在处理因没有竣工验收手续而无法申请登记的问题时,规定采用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方法,以安全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手续,解决了一批以往遗留的这类问题。
登记机关处理这类问题,出发点是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在实体上,一般也不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尽管如此,还应谨慎从事,对需要由政府批准或决定的,由当地政府行文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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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没有做房屋预告登记。做了该房屋预告登记,没有办抵押手续,也没有买房收据,B能得到这个房子吗?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