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司法实务中,租赁合同的签订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必须认定无效,争议颇大。重新认识相关强制性规定与租赁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更有利于实现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
【案情】
原告:贺某扬。
被告:张某达。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农行)。
2006年10月20日,第三人厦门农行作为甲方与被告张某达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规定:第三人厦门农行将位于集美区集源路58号福信商城第一、二、三整层及第四层的房产,出租给被告作为营业和办公场所,该合同还对租赁期限、租金及其交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达作为甲方于2007年3月31日与作为乙方的原告贺某扬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向第三人厦门农行承租的位于集美区集源路58号福信商城第四层转租给原告。合同约定:1.甲方将位于集美区集源路58号福信商城第四层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办公使用。2.租赁时间自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22曰止。租金每月共计人民币1.2万元,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14.4万元,缴纳方式为现金,到期日之前付清.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费人民币1.6万元作为房屋押金,到合同期满乙方返还房屋并交清租赁期间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返还乙方。3.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由提出方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甲方应提供相应的手续、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否则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该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做了规定。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依约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租金及押金合计16万元。200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将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06年4月21日出具的厦公消监验字[2006]第102号关于福信商城综合楼1—13轴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及2006年12月1日出具的厦公消监验字[2006]第307号关于福信商城综合楼1—3城(13—22轴)裙楼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交给原告作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的手续,同时原告与厦门市某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其所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该装修项目于2007年5月装修完毕,原告与装修公司进行了结算,并由厦门市某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装修款为457860元的装修发票。在庭审中,原告自认装修款项尚有23800元未付给装修公司。原告在装修的同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其所承租的集美区集源路58号福信商城第四层未通过消防验收许可,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原告于2007年4月10目左右获悉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后,即找被告交涉,被告告知原告会找第三人来解决消防问题,但未告知原告应停止装修。被告就承租房屋的消防事宜找第三人厦门农行交涉后,第三人就消防验收问题又找开发商交涉,第三人称开发商也答应尽快解决消防问题。2007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函件称:本人向阁下承租的集源路58号福信商城四楼,因你迟迟无法向本人提交完整的消防验收手续,故本人特向阁下提出催告,若阁下在三个月内无法提供合格的消防验收手续,则本人将诉诸法律,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本人的经济损失。被告张某达收到了上述函件,但直至本案诉讼时止,被告仍无法向原告提供合格的房屋消防验收手续,双方遂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