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设定担保物权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1-05-2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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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物权我国为了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们进行经济活动时,可以通过设定担保物权,防止一方当事人履行不能,而导致自己损失的发生。那么承租房屋设定担保物权注意事项有哪些?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承租房屋设定担保物权注意事项
第一、担保物权使用于民事活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这是由担保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担保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 设定的。
第二,为了引导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物权法》列举了借贷、买卖两种典型的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民事活动,但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民事活动很广泛,并不限于这两种民事活动。在其它民事活动中,如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补偿贸易等都可以设定担保物权。
第三,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设定担保物权担保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事先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加以保障,因侵权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用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
担保物权的作用
第一,确保债权的实现。如何规避交易风险,强化债权效力,确保债权实现是现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现代立法为此设计了两种制度:一种是债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另一种是物的担保方式(即担保物权)这两种担保方式各有优点。担保物权制度的出现极大地强化了债权效力,减少了交易风险,可以有效确保债权实现。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融资。担保物权制度有利于社会融资活动的进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这里的“抵押权和质权”就属于担保物权。
三、
担保物权怎么救济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性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均不能够提起上诉。
申请人对于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不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对于法院作出的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不服的,目前来看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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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实现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法律适用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p>1、主债权及其利息;<p>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p>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p>2、违约金;<p>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p>3、损害赔偿金;<p>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p>4、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p>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p>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为什么法定担保物权要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实现?
因为法律规定: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条款:土地使用权或者在该土地上房屋的抵押权,具体如下: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上抵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抵押当事人不能用合同的方式排除这两种法定抵押的适用,不能单独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开来抵押,也不能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抵押,当事人签订的这类分开抵押的合同无效。
船舶担保物权
您好,乙和丙按谁先登记谁优先,乙优先,丁和戊按时间顺序,丁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