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取得两证在购买者拒绝支付余款后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更新时间:2019-08-0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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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我于99年3月份与A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我首付房款70%,余款待交房时付清,交房期为99年5月底前,延长期为3个月。9月份A公司来信通知我去办理入户手续,可那时A公司并没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及大产证。因此,

【问】

我于99年3月份与A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我首付房款70%,余款待交房时付清,交房期为99年5月底前,延长期为3个月。9月份A公司来信通知我去办理入户手续,可那时A公司并没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及大产证。因此,我拒绝办理入户手续及支付其余房款。上周A公司又来信威胁我说,如不支付余款就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我已付房款扣除20%违约金后,退还给我,并将房屋另售他人,且A公司至今仍未取得两证。请问A公司是否有权这样做?

【解答】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从市政府颁布的《办法》实施之日(1996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住宅交付使用审核手续,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才能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各区、县公安部门(包括浦东新区公安局)凭《许可证》和有关证明,办理新建住宅居民入户手续。”

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房产公司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交房显然是违法的,而且一旦购房者接收了房屋,公安机关将不予办理入户手续,给今后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按九七版合同第九条交房条件一项明确规定,房产公司在交房时应取得上海市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即俗称的“大产证”。房产公司在没有取得大产证的情况下交房显属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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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销售合同丢失,乙方未支付余款
您好,如双方约定违约金,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没有约定,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造成的损失,如对方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生产产品,未签订合同,产品生产后对方拒绝支付余款
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与其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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