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发展计划局
仙居县粮食局 文件
仙计[20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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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房地产交易厅: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电[2002]7号)及《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价服[2002]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居县发展计划局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物价局、县建设规划局
内部明电
发往:见报头 签批 盖章:柳萍 陈继松
等级 特急 部门号 浙价电[2002]7号 浙机号:159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
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l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房屋继承、房屋析产不得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
二、房地产评估由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收费标准按浙价综[2000]84号文规定执行,房地产交易所不得收取评估费。
三、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住房以外的其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另行下发。[page]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家计委、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 设 部 文件
计价格[20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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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信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运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信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page]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服[20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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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行为,减轻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费用负担,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局与省建设厅以浙价电[2002]7号转发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信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反映的一些问题及住房以外的其它房产交易手续费等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产交易机构提供
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和房产租赁手续费。
三、关于新的交易手续费标准执行时间问题,一律按房产交易机构受理登记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的价格(收费)政策执行。
四、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
五、房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产交易机构收取住房转让、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浙价电[2002]7号执行:住房以外的房产转让手续费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存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租赁手续费。住房以外房产租赁手续费按每份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期限为一个计收单位。房产交易机构按每份租赁合同的租金水平分档计收,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手续费标准见附表。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交易量和经济状况确定具体标准。
房产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与交易有关的服务。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15日起执行。原我局下发的浙价房[1998]571号有关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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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2年4月27日印发
打字:刘 炯 校对:滕世福
附表:
交易类型
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万元)
交易手续费(元)
房产租赁
1以下(含1)
100
1—3(含3)
200
3—10(含10)
300
10—50(含50)
600
50以上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