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预售商品房按套明码标价
更新时间:2019-08-14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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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针对此前市场传出的开发商随意涨价和炒作折扣概念,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北京已经实现每套预售商品住宅明码标价,此举将有助于对房价进行监管,避免开发商乱涨价。记者昨日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发现,在售楼盘销控表已由过去一栋楼一个均价变成了一
针对此前市场传出的开发商随意涨价和炒作“折扣”概念,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北京已经实现每套预售商品住宅明码标价,此举将有助于对房价进行监管,避免开发商乱涨价。记者昨日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发现,在售楼盘销控表已由过去一栋楼一个均价变成了一房一价。
据了解,北京市5月开始通过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陆续对每套住宅的价格进行公示。记者登录网站发现,已经可以在楼盘的销控表中查到更为详细的价格,价格不仅精确到个位数,每套房源价格也不相同,标价还按照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做了区分。
同时,为了避免部分开发商偷换概念,用商住楼冒充住宅“忽悠”购房者,上述两个网站还将全部项目按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进行公示,并在非住宅项目的信息公示上方增加了“特别提示”。“特别提示”指出了非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年限、配套设施建设、水电收费价格等方面与住宅项目的不同,以杜绝售房企业的欺诈行为。
“实行一房一价,可以更好地维护广大购房者的权益,也有利于对房价进行监管,避免开发商乱涨价、炒作‘折扣’概念。”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套住宅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填报,预售许可批准后,每套住房价格对外公示,网上签约时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否则无法完成签约。同时,市住建委还可以依据一房一价加强对成交价格的监测,对开发企业申报房价虚高且不属于正常打折优惠幅度内售房的,将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此前,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雪森和刘汝忠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发出举报书,举报首开常青藤项目开发商“违规涨价获暴利”。
上述两位律师在名为《关于对北京首开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暴利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举报书》中称,预售证信息显示,2008年10月首开常青藤初次开盘的预售均价为9600元/平方米,一年后,该项目拟预售均价调整到14690元/平方米,而2010年4月17日预售价格调(楼盘详情 户型图 楼盘图 论坛)整为36000元/平方米。从第一次开盘到最近一次开盘,其预售价格上涨了220%。而根据拿地信息,该地块的楼面均价为739.9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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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何填写商品房预售对象和预售范围?
商品房预售须经的程序有:预购人寻找中意楼盘,查询该楼盘的基本情况;预购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文本登记备案;商品房竣工,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交付房屋;签订房屋交接书,办理交易过户、登记领取房产证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预售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者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购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5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商品房预售流程有哪些?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其商品房预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和说明书均应载明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其许可证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内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外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