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后的收回,也是法律上所说的撤销赠与,这里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来看:
1、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的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
2、如果赠与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也是撤销不了的。因为我国的房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如果把房屋已经过户到赠与人名下,想要撤销,是有一定困难的。
3、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规定,赠与房地产必须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接受赠与房地产的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应同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
(3)原房地产产权证;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最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房屋赠与的申请书,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原来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材料以及缴纳的契税收据。这个环节需要缴纳的费用还有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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