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机关处室职责分工,原妇幼保健与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归并由一个处室负责。为体现处室的主要业务内容,现将“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处”的规范性简称更改为“疾控妇幼处”,盖局行政章发文字号更改为“沪卫疾妇”,盖局办章发文字号更改为“沪卫办疾妇”。以上更改至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内容与《关于局机关处室规范简称和发文字号的通知》(沪卫办(2006)16号)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卫办(2006)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23
施行日期:200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机关处室职责分工,原妇幼保健与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归并由一个处室负责。为体现处室的主要业务内容,现将“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处”的规范性简称更改为“疾控妇幼处”,盖局行政章发文字号更改为“沪卫疾妇”,盖局办章发文字号更改为“沪卫办疾妇”。以上更改至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内容与《关于局机关处室规范简称和发文字号的通知》(沪卫办(2006)16号)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卫生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