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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更改上海市卫生局局机关有关处室规范简称和发文字号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卫办(2006)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23

施行日期:200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机关处室职责分工,原妇幼保健与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归并由一个处室负责。为体现处室的主要业务内容,现将“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处”的规范性简称更改为“疾控妇幼处”,盖局行政章发文字号更改为“沪卫疾妇”,盖局办章发文字号更改为“沪卫办疾妇”。以上更改至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内容与《关于局机关处室规范简称和发文字号的通知》(沪卫办(2006)16号)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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