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促进局、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统一配送商遴选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药监市[2006]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24

施行日期:2006-1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药监分局、各区县卫生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工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京发[2006]19号)精神,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做好社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的统一配送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促进局、中医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统一配送商遴选方案(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统一配送商遴选方案(试行)

为保证我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平公正的遴选药品、医用耗材统一配送商(以下简称“统一配送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京发[2006]1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 组织机构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工业促进局组成遴选工作小组,制定和讨论通过遴选实施方案;会同社会监督员对遴选工作进行监督。

二、 遴选原则

本次统一配送商的遴选采用公开条件、公平竞争、当场认定的方式。

本次遴选将本着侧重配送能力、强化质量管理、强调服务质量的原则,从企业经营水平、现代化物流设施、质量管理能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三、 配送任务和范围

通过遴选产生的市级统一配送企业获得全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统一配送资格。

统一配送范围为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设置内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统一配送品种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目录执行。

统一配送商的遴选周期同社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周期,采购周期的有关规定依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集中采购政策文件执行。

四、 遴选

(一) 参选条件

申请单位应接受《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办法》、相应年度的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医用耗材政府集中采购方案和遴选标准中相关条件的要求。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

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应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疫苗除外)、抗生素、二类精神药。

申请人应为法人单位,申报资料中有关项目以登记或注册在法人单位名下的为准,但评分规则中有专门规定的按照评分规则执行。

(二)工作程序和认定规则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参加遴选企业的遴选申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遴选工作开始前在公开发布《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统一配送商遴选公告》。同时公布遴选指标、评分规则及文件要求等。

申请人应在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报告和遴选资料按照规定报送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报送时间先后排列遴选序号、发放《材料接收回执》,逾期不再受理有关申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资料受理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名单上网公示,并在遴选公告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遴选。对资料不符合形式和真实性要求的将直接按不予受理处理,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遴选过程在申请单位、社会监督员、纪检监察部门和遴选小组成员单位监督下进行。

评标数据由录入人员在申请单位、社会监督员、纪检监察部门和遴选小组成员单位监督下现场录入计算机软件,在申请企业确认与纸质申请资料一致后,由申请人亲自确认导入评分系统。

在所有申请数据导入评分系统后,由社会监督员启动评分程序,现场公布评分结果。

各申请人依据得分由高到低依次中选,得分相同的依以下顺序优先中选:

(1)、是否具备现代化物流设备设施;

(2)、是否具备第三方物流能力;

(3)、2005年市级集中招标中标品种配送数;

(4)、执业药师数;

(5)、2005年销售额。

遴选结果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向有关单位发布书面通知。

五、 解释和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