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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做好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卫科教〔2006〕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12

施行日期:2006-12-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规范化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保管与使用不当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上海市卫生局于2006年9月21日下发了《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本市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备案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内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式:各相关实验室应依法、及时、如实地向所在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有关备案详细要求、需提交表格及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可登陆上海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mhb.gov.cn或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hs.sh.cn最新信息公开在《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通知》的附件中下载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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