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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7年1月1日启动新的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06〕2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26

施行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与蔓延,整治医疗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促进医疗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国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修改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1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形式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程序,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时,应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http://www.bjhb.gov.cn)医疗广告管理栏目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填写,同时还须进行网上填报。

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除在完成网上填报后,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经辖区卫生局盖章)

(二)《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到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受理大厅申请。

二、受理

(一)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广告的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为: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上盖章,且注明仅作为医疗广告发布时使用及盖章日期。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经辖区卫生局盖章)、《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及网上填报。

(三)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在首都卫生信息网上公示。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六)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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