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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7)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04

施行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我省养禽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要求,指导督促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做到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及卫生等相关条件,严格控制活禽经营市场数量;开办活禽批发市场、从事活禽经营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新建活禽批发市场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现有活禽经营市场要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或单独设立经营区域,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活禽批发市场设在人口密集区的,要制定规划,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人口密集区。凡不在规划内或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在保障市场供应、尽量不影响经营者利益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活禽批发市场每个月休市一次,每次一天以上,活禽零售市场逐步推行。休市期间,市场开办者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二、加强检疫监督,确保禽类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严格执行有关动物检疫制度。从省外调入家禽及生鲜冻禽类产品,必须进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经营市场或划定的经营区域,依法办理报验手续,经查证验物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省内家禽及其产品调运,必须具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经活禽批发市场分批销售的活禽,由市场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重新检疫、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识。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不准转运、出售、宰杀和食用,必须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规范宰杀行为,逐步推行禽类宰销分离制度。各地从事活禽零售宰杀的农贸市场、超市、摊点(店),其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要求,活禽宰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并与活禽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对活禽宰杀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要建立清洗、消毒制度,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制订计划,分步推进家禽定点屠宰,省会和市州政府所在地要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禽类宰销分离)”制度,家禽定点屠宰和活禽经营市场所在地兽医部门要派动物检疫人员实施同步检疫。

四、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活禽及其产品的市场监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兽医、工商、商务、卫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活禽经营活动全程进行严格监管。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区内活禽及禽类产品批发市场、定点屠宰场、活禽及禽类产品零售市场(店)、活禽宰杀摊点(店)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兽医、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禽类及其产品流通的监管,完善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管责任制,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凭证入场、日消毒、休市等管理制度及防疫措施,加强对挂牌经营、购销台账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的,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要求,加强家禽检疫工作,逐步推行家禽检疫标识制度,加强产地及市场禽流感病原学和免疫抗体抽样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免疫状况,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上市流通,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做好自身防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高暴露人员的监测,督促指导其落实相关防护措施。商务部门要督促家禽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凭检疫证进场、定期消毒、品质检验等措施。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环保部门负责屠宰、加工活禽及禽类产品企业环境污染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开办者要按照《意见》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健全相关制度,落实防控措施,为家禽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交易环境,有效防止禽流感在流通环节的传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并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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