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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延续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18

施行日期:2007-07-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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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职业病诊断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4]55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的延续审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申请《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延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二、申请延续需提供的资料

(一)《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延续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二)《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正本;

(三)自取得《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四年以来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自查评估表》(见附件2);

(四)职业病诊断机构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现有仪器设备清单;

(六)已修订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原申请时提供的质量管理制度未作修订的不需提供);

各申请机构可直接从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WWW.HS.SH.CN)上下载《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延续申请表》。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四、逾期未申请《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延续的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延续申请表》

2.《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自查评估表》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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